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普法》,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我省科普教育基地运行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作用,促进全民科学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可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天文馆、气象馆、地质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县级融媒体中心、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由河南省科协会同河南省文明办认定命名。省科协和省文明办是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各类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
(二)具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器材和场所,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
(三)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技志愿者。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重视科普信息化建设,建有科普网站或建有科普中国e站。
(六)设有专项科普经费,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第六条 各类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已获得省相关部门、全省学会或省辖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命名的,可优先给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科协会同省文明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凡符合第二章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和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同时,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条 各省辖市科协会同文明办负责本地区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省相关部门单位、各全省学会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到省科协。
第十一条 省科协会同省文明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拟认定名单,经省科协、省文明办审定和社会公示后,公布认定结果,颁发“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和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重大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研学课程、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第十八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拓展传播渠道,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技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科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和省科协报送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并定期提交开展科普活动信息和照片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向推荐部门报告,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科协、省文明办是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承担对基地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科协、省文明办对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主要考评内容包括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工作效果等。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科协、省文明办及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应积极为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改善工作条件、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省科协、省文明办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普教育基地,对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定期组织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基地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省科协、省文明办支持鼓励科普教育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品牌效应。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协、省文明办可撤销其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不能达到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附件
教育科研类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
教育科研类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建立面向公众的科普教育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建有科普中国e站,及时转发推送科普中国科普资源。
二、开放接待
(一)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9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30天以上。
(二)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三)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每年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3%以上的科普专项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有相对稳定的科技志愿者队伍,在中国科协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网址:www.stvs.org.cn)注册成立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人数15人以上。
五、科普活动
(一)积极参加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科技活动周等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及当地科协等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每年开展1次以上重大科普活动或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二)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四)基地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五)基地应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